在新闻侵权纠纷中,平面媒体涉案占到绝大多数。这与平面媒体“白纸黑字”的不可变更性和文字表述的非立体性是分不开的。以下从采编业务的特点出发,谈谈平面媒体新闻侵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和防范措施。
一、报道内容失实引起的侵害名誉权
因报道内容失实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在新闻侵权案件中占了绝大多数,是新闻媒体特别是平面新闻媒体防范的重点。 平面媒体在报道容易引起侵害名誉权纠纷的事件时,必须做到客观、准确、全面。然而,真正做到这一点是很困难的,特别是在对一些复杂事件的报道中。在采访这类报道时,除尽可能做到客观、准确、全面外,保存必要的证据和掌握撰写稿件时运用语言的技巧是十分必要的。
采访证据的保存。采访时,对被采访者的叙述录音并保存,以防纠纷发生后,被采访者不愿作证或否认先前的叙述。对采访现场将来有可能遭到破坏的,以录像或拍照的方式保存证据。证据的保存时间应为2年(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一致)。
语言技巧的运用。首先,语言表述要准确,如对犯罪嫌疑人不能称“犯罪分子”;其次,要准确表明所述内容的出处,如“据某某说”、“经法庭审理查明”等等;第三,要“平衡报道”,留有余地。对说法不一的事件,要把不同的述、评并列写进报道中,保持媒体的中立性。对事件的真实性没有准确证据把握的,可以在报道中表明“事件真相有待于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等。
二、评论不当引起的侵害名誉权
除因报道内容失实引起名誉侵权纠纷外,报道内容属实,但若使用侮辱、谩骂或其他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也会引起名誉侵权。所以,在新闻报道评论中,既要严肃,又要准确,不能随意,更不能使用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词。
三、不注重对被采访对象隐私保护而引起的侵害名誉权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侵犯他人隐私并不是报道失实引起的,而恰恰是因为真实的报道。对隐私权的范围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记者在采访时格外注意。在这类报道中,一个总的原则是报道的内容不得使他人的人格评价降低。
四、转载作品引起的侵害名誉权、著作权
如果作品本身存在侵害名誉权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转载该作品的媒体也存在侵权责任。所以,对于转载作品,新闻媒体应对其真实性加以认真核实,如对其真实性没有把握,尽量不予转载。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报纸、期刊刊登其他报纸、期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作者声明不许刊登的除外。其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然而,转载作品不支付报酬的现象非常普遍,这固然有原作者地址不详稿费难寄的现实,也有媒体自身不注重作者权益的问题。但不管何种情况,只要是被转载作品作者对署名和稿酬提出异议,媒体必须认真核实并积极协商解决,否则,一旦诉诸法庭,媒体必败无疑。
五、照片使用不当引起的侵害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否则即构成侵害公民的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做广告,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但是,新闻照片会不会构成侵权呢?对这一点尚有争议。主张侵权的学者认为,媒体作为新闻的载体也具有营利的特点。一个比较妥善的解决办法是,对发表的新闻照片让被拍摄者签署同意发表的意见,只要被拍摄者同意,便不构成侵权。
媒体使用他人照片也得注重对他人隐私权的保护,照片内容不得使他人的人格评价降低。
在新闻报道中选用图片做插图也是一个很普遍的现象。这些照片很多是从其他媒体上随便选来的,既不标明作者,也不支付报酬,很显然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为了不使人把文章内容与照片对号入座,许多还标明“图文无关”的字样。如果文章报道了一些不良的社会现象,很可能产生侵害名誉权纠纷,“图文无关”的说明并不是充分的抗辩事由。随便选用照片还可能产生侵害肖像权纠纷。因此,在新闻报道中最好不要随便选用照片做插图,如果没有拍摄到与报道内容有关的照片,请美编做插图是比较妥善的办法。
总之,平面媒体要避免新闻侵权纠纷,必须提高采编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一旦发现报道有失误,要积极与有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取得谅解,主动及时地纠正错误。
(作者单位:淄博日报社)